「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毓仁
許毓仁
連署人
陳超明
陳超明
徐榛蔚
徐榛蔚
蔣乃辛
蔣乃辛
張麗善
張麗善
陳宜民
陳宜民
王育敏
王育敏
蔣萬安
蔣萬安
曾銘宗
曾銘宗
孔文吉
孔文吉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柯志恩
柯志恩
盧秀燕
盧秀燕
江啟臣
江啟臣
馬文君
馬文君
呂玉玲
呂玉玲
楊鎮浯
楊鎮浯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一、有鑑於近期汽機車拒絕警方攔查而逃逸衝撞,導致警察同仁與無辜路人受傷甚至死亡的案例接連發生,特別修法提高拒絕稽查而逃逸之罰則,讓違規者不再心存僥倖而傷及無辜,以維護國家法制的尊嚴。 二、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酒駕或毒駕拒檢、與停車後拒測之情形,均處以九萬元罰鍰,但其他違規情形之拒停拒檢,僅得依本條處以三千元至六千元之罰鍰。若考量不論原因如何,拒檢逃逸肇事的嚴重性實屬相當,法條規定不應有差別待遇,特比照第三十五條之罰則,調高拒檢之處罰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