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吳琪銘
吳琪銘
呂孫綾
呂孫綾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鄭運鵬
鄭運鵬
鄭寶清
鄭寶清
吳思瑤
吳思瑤
劉世芳
劉世芳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林俊憲
林俊憲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葉宜津
葉宜津
周春米
周春米
鍾佳濱
鍾佳濱
蘇巧慧
蘇巧慧
鍾孔炤
鍾孔炤
蘇震清
蘇震清
黃國書
黃國書
楊曜
楊曜
陳素月
陳素月
趙正宇
趙正宇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用航空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四十三條之三 航空器飛航中,任何人不得以聚光型投射燈光、雷射光束照射航空器。但經民航局核准之特種飛航,或發射緊急求救訊號,不在此限。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以下簡稱FAA),已於2012年立法通過以雷射光攻擊或干擾民航機飛行相關罰則,故比照美國FAA規定,明訂禁止以雷射光干擾民航機之相關行為,以及增列相關罰則,並排除緊急危難行為之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違反第四十三條之三規定者,準用本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增列條文,增列民航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將以雷射光束攻擊或干擾民航機行為納入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