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吳琪銘
吳琪銘
鄭寶清
鄭寶清
林俊憲
林俊憲
呂孫綾
呂孫綾
吳思瑤
吳思瑤
連署人
鄭運鵬
鄭運鵬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何欣純
何欣純
蘇巧慧
蘇巧慧
楊曜
楊曜
劉世芳
劉世芳
葉宜津
葉宜津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周春米
周春米
鍾佳濱
鍾佳濱
蘇震清
蘇震清
黃國書
黃國書
陳素月
陳素月
鍾孔炤
鍾孔炤
趙正宇
趙正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一定財產標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 前項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主管機關定之。 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基準,並定期檢討之,惟每月租金上限不得超過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所公布當年度之最低生活費。 第二項租金之訂定,不適用土地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規定。 第二十五條 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一定財產標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 前項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主管機關定之。 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基準,並定期檢討之。 第二項租金之訂定,不適用土地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規定。
一、根據民調顯示,多數租屋族認為,租金能承受的範圍,約占每月收入的20%~30%,按行政院主計處106年6月統計,目前工業及服務業受雇員工薪資平均為44,746元,房租最高承受範圍約為8,900元至13,423元之間,目前社會住宅最高租金仍近於3萬元,對於租屋族無法降低生活壓力,租金上限仍有法制化規定之必要。 二、根據105年下半年度內政部「租金補貼申請戶之已租用住宅者統計摘要表」,我國租賃月租金可接受金額約為8,000元~未滿12,000元之間,與目前社會住宅租金差距甚遠。社會住宅設立目的本意為減低國人住屋負擔,並以租代買的方式保障憲法憲法賦予人民的居住權,故社會住宅租金應低於社會最低生活費之標準,不得超過成為人民生存之額外負擔,以同時保障人民憲法所賦予之生存權及居住權。 三、查社會救助法第四條,各直轄市、縣(市)公布之最低生活費,各地有所不同,可平衡在地消費支出,達到公平正義之標準,故於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新增以最低生活費為租金上限,降低社會住宅租金對於人民之生活負擔,以彰顯設立社會住宅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