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定宇
王定宇
劉世芳
劉世芳
連署人
呂孫綾
呂孫綾
鄭寶清
鄭寶清
吳玉琴
吳玉琴
蔡易餘
蔡易餘
鍾孔炤
鍾孔炤
何欣純
何欣純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李麗芬
李麗芬
蘇巧慧
蘇巧慧
李俊俋
李俊俋
洪宗熠
洪宗熠
郭正亮
郭正亮
陳明文
陳明文
羅致政
羅致政
尤美女
尤美女
林昶佐
林昶佐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繳銷其勳章、勳刀: 一、犯內亂、外患、刑法瀆職罪章、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之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 二、犯前款以外之罪,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 三、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撤職處分。但因過失或連帶處分而撤職者,不在此限。 四、褫奪公權終身。 五、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六、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第十八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繳銷其勳章、勳刀: 一、褫奪公權終身者。 二、明令褫奪勳章、勳刀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一、陸、海、空軍軍人著有戰功或勳績者,應敘勳行賞,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一條定有明文。因此軍人捍禦外侮,保衛國家,或連續服現役十年以上,其服務成績,足資矜式者受有勳章、勳刀,除對軍人有激勵士氣、彰顯榮耀外,並有增加其退休給付之實質利益。(「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第一條參照) 二、惟軍人以保護國家及人民安全為其天職,對於國家忠誠要求高於其他職業,本席等認為,軍人觸犯違反國家忠誠之罪責,經判處有期徒刑之罪,即應繳銷勳章、勳刀及證書。現行條文規定之三款情狀過於簡略,應予以修正,爰參考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如修正條文所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停止佩帶勳章、勳刀: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滿期者。 三、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第十九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停止佩帶勳章、勳刀: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有期徒刑未滿期者。
第二款配合前條修正,第三款增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