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定宇
王定宇
劉世芳
劉世芳
連署人
呂孫綾
呂孫綾
鄭寶清
鄭寶清
吳玉琴
吳玉琴
蔡易餘
蔡易餘
何欣純
何欣純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鍾孔炤
鍾孔炤
李麗芬
李麗芬
蘇巧慧
蘇巧慧
李俊俋
李俊俋
洪宗熠
洪宗熠
郭正亮
郭正亮
陳明文
陳明文
羅致政
羅致政
林昶佐
林昶佐
蕭美琴
蕭美琴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勳章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因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繳還勳章及證書: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四、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第十五條 因犯罪褫奪公權者,應繳還勳章及證書。
現行條文規定繳還勳章及證書僅限於因犯罪被褫奪公權者,範圍過於廣泛,無論罪刑輕重或褫奪公權期間長短,均一律繳還勳章及證書,有違比例原則。爰參照公務員員退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明訂繳還勳章及證書之情形有四:一、褫奪公權終身。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四、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如修正條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