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費鴻泰
費鴻泰
曾銘宗
曾銘宗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江啟臣
江啟臣
陳超明
陳超明
吳志揚
吳志揚
黃昭順
黃昭順
楊鎮浯
楊鎮浯
王育敏
王育敏
王惠美
王惠美
張麗善
張麗善
許淑華
許淑華
呂玉玲
呂玉玲
林麗蟬
林麗蟬
李彥秀
李彥秀
蔣乃辛
蔣乃辛
柯志恩
柯志恩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王金平
王金平
許毓仁
許毓仁
盧秀燕
盧秀燕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本會金融監理業務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公正獨立行使職權,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解除其職務。 第十條 本會金融監理業務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一、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設立目的,是為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其專業超然攸關金融監理效能與公正。為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應獨立、超然性質,爰增訂本條第二項規定,委員於任期中應維持中立,並保障其獨立行使職權之地位,以利公正執行本所賦予之職權。 二、違反前項規定者,與本組織法立法目的相違,爰明定解除其職務,爰增訂本條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