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吳琪銘
吳琪銘
陳瑩
陳瑩
黃秀芳
黃秀芳
連署人
鄭寶清
鄭寶清
陳曼麗
陳曼麗
林俊憲
林俊憲
施義芳
施義芳
鍾孔炤
鍾孔炤
郭正亮
郭正亮
呂孫綾
呂孫綾
吳玉琴
吳玉琴
吳焜裕
吳焜裕
蔡易餘
蔡易餘
陳歐珀
陳歐珀
陳亭妃
陳亭妃
楊曜
楊曜
洪宗熠
洪宗熠
鄭運鵬
鄭運鵬
鍾佳濱
鍾佳濱
黃國書
黃國書
陳素月
陳素月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指醫師、護理人員、呼吸治療師、救護技術員。 第四條 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指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
一、為充實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人力,並維護病人於轉送過程中氣道之安全,惟目前緊急醫療救護法並未規定呼吸治療師為緊急醫療救護人員,顯然有違法之虞,爰增列呼吸治療師為緊急療就護人員。 二、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中有關初級、中級及高級救護員訓練課程。美國呼吸照護學會將地面及空中緊急醫療當作呼吸治療師的次專科,將病人氣道緊急處置及使用呼吸器病人院際及院內運送制定臨床作業準則,增列呼吸治療師為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應有其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