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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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依第六條附表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 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依第六條附表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本項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修正生效日起算六年內,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
一、世界衛生組織(WHO)旗下的國際癌症研究所(IARC)已宣布室外空氣污染是造成癌症之重要因素。據環保署資料指出,我國細懸浮微粒(PM2.5
)空污來源23%是來自汽、機車移動污染源,顯示車輛是我國細懸浮微粒(PM2.5
)的主要來源之一。
二、近年來我國政府亦持續推動低碳運輸,並以免徵使用牌照稅作為鼓勵措施,期盼藉由綠能車輛來解決空氣污染問題。另查,電動機車免徵貨物稅展延已於105年12月30日三讀修正,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綠能電動車輛,修正本法展延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實有必要。
三、爰此,修正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期間,比照電動機車免徵貨物稅,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止,以健全我國智慧電動車推動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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