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洪宗熠
洪宗熠
黃秀芳
黃秀芳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莊瑞雄
莊瑞雄
陳素月
陳素月
黃國書
黃國書
段宜康
段宜康
邱議瑩
邱議瑩
郭正亮
郭正亮
施義芳
施義芳
李俊俋
李俊俋
邱泰源
邱泰源
張宏陸
張宏陸
吳琪銘
吳琪銘
許智傑
許智傑
鄭寶清
鄭寶清
蘇治芬
蘇治芬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或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與個別勞工以書面約定單季延長工作時間,上限一百三十八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為因應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縮減,對雇主營運所造成之影響。勞工延長工作時數宜適度調整,避免勞工總工作時間增加致生影響勞工健康福祉,兼顧勞工勞動權益及經濟發展之需求,爰增訂第二項但書,賦予雇主彈性且尊重勞工自主意志,勞工得與雇主書面約定三個月內延長工作時數上限為一百三十八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六小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