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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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辦理幼兒團體保險;其範圍、保險費、保險給付、承保、保險準備金、監理及其他與該保險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幼兒申請理賠時,幼兒園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幼兒園投保場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 第三十三條 幼兒園應辦理幼兒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退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幼兒申請理賠時,幼兒園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幼兒園投保場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
一、修正第一項:依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及幼托整合後全國幼稚園改制為幼兒園,幼兒園之幼兒團體保險則由地方政府依所訂之自治法規定辦理。實務上每年由教育部協助各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輪流辦理包含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學子之學生團體保險招標作業。然而由於含幼兒園幼兒在內之學生團體保險現行乃以商業保險方式辦理,基於商業利益考量,導致民間機構承保意願不高,或造成最需保障之弱勢生無法獲得理賠的窘境,為達到照顧學生之政策目的,爰修正第一項,幼兒團體保險應該為政策性保險,而不應年年招標,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統一辦理。又所謂政策保險係指政府因政策目的,或由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承辦之保險,由政府負擔最終盈虧責任;或使經營保險事業之保險公司必須強制承保某些險種,以無盈無虧原則經營。無論方式為何,為使此類保險能達成政策性目的,是以學生團體保險範圍、保險費、保險給付、承保、保險準備金、監理及其他與該保險相關事項,應另以法律定之,而修正第一項後段規定。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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