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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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下: 一、士官與除役年齡同。 二、少尉、中尉十五年。 三、上尉二十年。 四、少校二十二年。 五、中校二十六年。 六、上校三十年。 七、少將五十七歲。 八、中將六十歲。 九、上將六十四歲。 前項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 一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不受第一項第九款之限制。 | 第六條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左: 一、士官與除役年齡同。 二、少尉、中尉十年。 三、上尉十五年。 四、少校二十年。 五、中校二十四年。 六、上校二十八年。 七、少將五十七歲。 八、中將六十歲。 九、上將六十四歲。 前項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 一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不受第一項第九款之限制。 |
一、本條修正。
二、尉級軍官起役年齡平均為22歲,現行服役最大年限退伍時仍不到40歲,因服役年限較低,優先調整5年上限幅度,修正至少尉、中尉服役最大年限為15年,上尉服役年限為20年。
三、因尉級軍官服役最大年限上升,校級軍官人力訓練配合調整及兼顧戰力保持,統一調整2年上限幅度。
四、將級軍官因現行法設計服現役最大年限已逾五十七歲,無調整之必要。
五、第二項、第三項未做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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