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致政
羅致政
連署人
葉宜津
葉宜津
江永昌
江永昌
鄭寶清
鄭寶清
施義芳
施義芳
吳焜裕
吳焜裕
余宛如
余宛如
邱泰源
邱泰源
莊瑞雄
莊瑞雄
蕭美琴
蕭美琴
蘇巧慧
蘇巧慧
蔡適應
蔡適應
劉世芳
劉世芳
鍾孔炤
鍾孔炤
蔡培慧
蔡培慧
郭正亮
郭正亮
蘇治芬
蘇治芬
洪宗熠
洪宗熠
吳玉琴
吳玉琴
賴瑞隆
賴瑞隆
陳亭妃
陳亭妃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四、服用毒品。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第一項第三款刪除服用毒品。 二、增列第一項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