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致政
羅致政
連署人
莊瑞雄
莊瑞雄
蕭美琴
蕭美琴
蘇巧慧
蘇巧慧
蔡適應
蔡適應
吳玉琴
吳玉琴
鍾孔炤
鍾孔炤
蔡培慧
蔡培慧
郭正亮
郭正亮
施義芳
施義芳
劉世芳
劉世芳
蘇治芬
蘇治芬
江永昌
江永昌
洪宗熠
洪宗熠
吳焜裕
吳焜裕
余宛如
余宛如
邱泰源
邱泰源
賴瑞隆
賴瑞隆
陳亭妃
陳亭妃
鄭寶清
鄭寶清
葉宜津
葉宜津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十四條 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第一百十四條 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查刑法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業已刪除常業犯之規定,現實務上已無羈押常業犯之可能,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