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致政
羅致政
連署人
劉世芳
劉世芳
鍾孔炤
鍾孔炤
賴瑞隆
賴瑞隆
蕭美琴
蕭美琴
蔡培慧
蔡培慧
蘇治芬
蘇治芬
江永昌
江永昌
吳焜裕
吳焜裕
陳亭妃
陳亭妃
蘇巧慧
蘇巧慧
余宛如
余宛如
蔡適應
蔡適應
郭正亮
郭正亮
洪宗熠
洪宗熠
鄭寶清
鄭寶清
莊瑞雄
莊瑞雄
施義芳
施義芳
吳玉琴
吳玉琴
邱泰源
邱泰源
葉宜津
葉宜津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兩千元以下罰鍰,吊扣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加重第一項罰鍰及新增吊扣牌照三個月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