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致政
羅致政
連署人
蕭美琴
蕭美琴
蘇巧慧
蘇巧慧
莊瑞雄
莊瑞雄
劉世芳
劉世芳
蔡培慧
蔡培慧
余宛如
余宛如
蔡適應
蔡適應
施義芳
施義芳
江永昌
江永昌
蘇治芬
蘇治芬
郭正亮
郭正亮
鍾孔炤
鍾孔炤
吳焜裕
吳焜裕
洪宗熠
洪宗熠
邱泰源
邱泰源
賴瑞隆
賴瑞隆
陳亭妃
陳亭妃
鄭寶清
鄭寶清
葉宜津
葉宜津
吳玉琴
吳玉琴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防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 一、依兵役法服現役及接受軍事訓練者。 二、編列為年度動員計畫要員之後備軍人。 三、列入輔助軍事勤務隊之補充兵及後備軍人。 四、列入勤務編組之替代役役男退役。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 一、服軍官役、士官役、常備兵役現役、替代役及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二、編列為年度動員計畫要員之後備軍人。 三、列入輔助軍事勤務隊之補充兵及後備軍人。 四、列入勤務編組之替代役役男退役。
國防政策時有調整,為避免未來兵役制度變革時又須配合修法,爰以概括規定予以簡併。
第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徵用: 一、依兵役法服現役及接受軍事訓練者。 二、編列為年度動員計畫要員之後備軍人者。 三、列入輔助軍事勤務隊之補充兵及後備軍人者。 四、身心障礙者。 五、健康狀態不適參加編組者。 六、依公務性質不適參加編組者。 第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徵用: 一、服軍官役、士官役、常備兵役現役、替代役及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 二、編列為年度動員計畫要員之後備軍人者。 三、列入輔助軍事勤務隊之補充兵及後備軍人者。 四、身心障礙者。 五、健康狀態不適參加編組者。 六、依公務性質不適參加編組者。
國防政策時有調整,為避免未來兵役制度變革時又須配合修法,爰以概括規定予以簡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