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連署人
施義芳
施義芳
何欣純
何欣純
劉櫂豪
劉櫂豪
李俊俋
李俊俋
陳明文
陳明文
洪宗熠
洪宗熠
邱議瑩
邱議瑩
王定宇
王定宇
陳曼麗
陳曼麗
鍾佳濱
鍾佳濱
葉宜津
葉宜津
鍾孔炤
鍾孔炤
趙天麟
趙天麟
姚文智
姚文智
李麗芬
李麗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節目之播放時間所占每週總時間,廣播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電視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大眾娛樂節目,應以發揚多元文化,闡揚倫理、民主、科學及富有教育意義之內容為準。 各類節目內容標準及時間分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節目之播放時間所占每週總時間,廣播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電視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大眾娛樂節目,應以發揚中華文化,闡揚倫理、民主、科學及富有教育意義之內容為準。 各類節目內容標準及時間分配,由主管機關定之。
臺灣乃為移民社會,除臺灣原住民族在臺活動至少已有六千年以上外,自四百多年前亦有中國東南沿海一帶居民陸續來台,直至今日仍有來自各國之新住民來台定居。台灣擁有跨民族文化之特色,為建立各族群共存共榮之關係,應藉由大眾傳播媒介上加以推廣,爰修正本條第二項。
第三十六條 廣播、電視事業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獎勵: 一、宣揚國策或闡揚多元文化,成績卓著者。 二、維護國家或社會安全,具有績效者。 三、辦理國際傳播,對文化交流有重大貢獻者。 四、推行社會教育或公共服務,成績卓著者。 五、參加全國性或國際性比賽,獲得優勝或榮譽者。 六、在邊遠、貧瘠或特殊地區,經營廣播、電視事業、成績卓著者。 七、對廣播、電視學術有重大貢獻,或廣播、電視技術有發明者。 前項獎勵規定,對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與從業人員準用之。 第三十六條 廣播、電視事業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獎勵: 一、宣揚國策或闡揚中華文化,成績卓著者。 二、維護國家或社會安全,具有績效者。 三、辦理國際傳播,對文化交流有重大貢獻者。 四、推行社會教育或公共服務,成績卓著者。 五、參加全國性或國際性比賽,獲得優勝或榮譽者。 六、在邊遠、貧瘠或特殊地區,經營廣播、電視事業、成績卓著者。 七、對廣播、電視學術有重大貢獻,或廣播、電視技術有發明者。 前項獎勵規定,對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與從業人員準用之。
臺灣乃為移民社會,除臺灣原住民族在臺活動至少已有六千年以上外,自四百多年前亦有中國東南沿海一帶居民陸續來台,直至今日仍有來自各國之新住民來台定居。台灣擁有跨民族文化之特色,為建立各族群共存共榮之關係,應藉由大眾傳播媒介上加以推廣,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