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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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以空拍機、雷射光束、聚光型投射燈光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之虞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一、本條新增。 二、據民航局統計,我國今年(106)年八月底止,雷射光束照射飛機之通報案件數已高達23 件。以雷射光束照射飛機的針對性相當明顯,機師遭到雷射光掃到眼睛,恐造成角膜受損,導致飛機偏離航道,對飛航安全影響甚鉅。 三、隨著科技進步,近年來使用空拍機之民眾與日俱增,導致空拍機違法擅闖機場事件層出不窮,造成機場因此暫停起降,除影響乘客權益外,飛航安全出現相當程度威脅。 四、爰此,明定以空拍機、雷射光束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之虞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以保障我國飛航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