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連署人
陳雪生
陳雪生
黃昭順
黃昭順
曾銘宗
曾銘宗
陳超明
陳超明
孔文吉
孔文吉
張麗善
張麗善
林德福
林德福
賴士葆
賴士葆
蔣乃辛
蔣乃辛
陳學聖
陳學聖
蔣萬安
蔣萬安
徐志榮
徐志榮
陳宜民
陳宜民
林為洲
林為洲
陳怡潔
陳怡潔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以空拍機、雷射光束、聚光型投射燈光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之虞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本條新增。 二、據民航局統計,我國今年(106)年八月底止,雷射光束照射飛機之通報案件數已高達23 件。以雷射光束照射飛機的針對性相當明顯,機師遭到雷射光掃到眼睛,恐造成角膜受損,導致飛機偏離航道,對飛航安全影響甚鉅。 三、隨著科技進步,近年來使用空拍機之民眾與日俱增,導致空拍機違法擅闖機場事件層出不窮,造成機場因此暫停起降,除影響乘客權益外,飛航安全出現相當程度威脅。 四、爰此,明定以空拍機、雷射光束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之虞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以保障我國飛航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