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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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 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
將原條文規定中「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之字樣刪除,使大客車強制繫安全帶範圍涵蓋全車,以提高乘客安全保障,避免車禍拋飛乘客,致其重傷死亡之憾事再度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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