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孔文吉
孔文吉
連署人
陳宜民
陳宜民
柯志恩
柯志恩
曾銘宗
曾銘宗
李彥秀
李彥秀
許淑華
許淑華
陳超明
陳超明
吳志揚
吳志揚
賴士葆
賴士葆
徐榛蔚
徐榛蔚
張麗善
張麗善
盧秀燕
盧秀燕
徐志榮
徐志榮
王惠美
王惠美
林為洲
林為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七條之一 原住民族於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應予休假一日至三日。 前項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之休假日期及日數,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之。 前項之休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休。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休,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休。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對於尊重及助益原住民族重要文化的傳承,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應有本於憲法授權定於法律之必要性,故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休假日納入本法之規定,以助原住民族皆能順利返鄉參加歲時祭儀。 三、查本法係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制定,惟勞雇關係相關規定中,未有法律明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時應休假之規定,僅以內政部之法規命令恐有欠周延之處,爰增列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 四、次查對於全體勞工而言,若其休假日逢例假日時,其補休之規定亦未有明文,僅有行政命令或函釋規定,且經常交由勞資雙方處理,此種立法方式將使勞方對於補休之日期具不確定性,對勞工保障尚欠周延,爰將補休之規定明訂於勞動基準法,以確保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