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毓仁
許毓仁
連署人
馬文君
馬文君
林麗蟬
林麗蟬
陳宜民
陳宜民
呂玉玲
呂玉玲
王惠美
王惠美
柯志恩
柯志恩
林為洲
林為洲
曾銘宗
曾銘宗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李彥秀
李彥秀
王金平
王金平
許淑華
許淑華
蔣乃辛
蔣乃辛
徐志榮
徐志榮
陳超明
陳超明
張麗善
張麗善
徐榛蔚
徐榛蔚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應設置安全帶感測機制;有關其安全帶統計、偵測或感測安全帶機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根據據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統計國內相關數據,未繫安全帶死亡率是繫上安全帶的四倍;另美國研究也指出,未繫安全帶後座乘客死亡率是繫上安全帶的二點七一倍,由此可見繫上安全帶,是用路人在事故發生時的保命利器。此次阿羅哈客運班車9月11日深夜在高雄市國道一號北上岡山路段發生六死十一傷車禍,檢警發現不幸罹難者疑都未繫安全帶,在劇烈撞擊中被拋出車外死亡。因此,公共運輸載具安全帶的議題為社會各界所重視。爰修正第一項文字,規定駕駛人及所有乘客乘車均應繫安全帶。 二、在公共運輸車輛上要求乘客並檢查是否綁上安全帶,司機駕駛人無法一一查看乘客是否綁上安全帶,因此,有現實執行上的不易與不足之處。處罰反而成了聊備一格、成效不彰的手段。 三、本次修法為了有效要求乘客綁上安全帶,提出從技術手段上,排除檢查的死角,要求交通部制定實施辦法或車檢的技術規格,統計感應乘客人數與相對應的安全帶數目繫上後,車輛才能啟動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