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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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應設置安全帶感測機制;有關其安全帶統計、偵測或感測安全帶機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 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
一、根據據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統計國內相關數據,未繫安全帶死亡率是繫上安全帶的四倍;另美國研究也指出,未繫安全帶後座乘客死亡率是繫上安全帶的二點七一倍,由此可見繫上安全帶,是用路人在事故發生時的保命利器。此次阿羅哈客運班車9月11日深夜在高雄市國道一號北上岡山路段發生六死十一傷車禍,檢警發現不幸罹難者疑都未繫安全帶,在劇烈撞擊中被拋出車外死亡。因此,公共運輸載具安全帶的議題為社會各界所重視。爰修正第一項文字,規定駕駛人及所有乘客乘車均應繫安全帶。
二、在公共運輸車輛上要求乘客並檢查是否綁上安全帶,司機駕駛人無法一一查看乘客是否綁上安全帶,因此,有現實執行上的不易與不足之處。處罰反而成了聊備一格、成效不彰的手段。
三、本次修法為了有效要求乘客綁上安全帶,提出從技術手段上,排除檢查的死角,要求交通部制定實施辦法或車檢的技術規格,統計感應乘客人數與相對應的安全帶數目繫上後,車輛才能啟動上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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