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瑞隆
賴瑞隆
連署人
陳曼麗
陳曼麗
尤美女
尤美女
劉建國
劉建國
趙天麟
趙天麟
呂孫綾
呂孫綾
許智傑
許智傑
羅致政
羅致政
鍾佳濱
鍾佳濱
洪宗熠
洪宗熠
黃秀芳
黃秀芳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蔡培慧
蔡培慧
趙正宇
趙正宇
陳瑩
陳瑩
鄭寶清
鄭寶清
陳其邁
陳其邁
蔡適應
蔡適應
邱志偉
邱志偉
江永昌
江永昌
莊瑞雄
莊瑞雄
鍾孔炤
鍾孔炤
郭正亮
郭正亮
李俊俋
李俊俋
余宛如
余宛如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節目之播放時間所占每週總時間,廣播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電視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各類節目內容標準及時間分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節目之播放時間所占每週總時間,廣播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電視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大眾娛樂節目,應以發揚中華文化,闡揚倫理、民主、科學及富有教育意義之內容為準。 各類節目內容標準及時間分配,由主管機關定之。
經查本條第二項之文字乃民國六十四年十二月所訂,時值至今,已不符我國時代所需。過度要求相關內容,亦有不妥,爰刪除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