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瑞隆
賴瑞隆
莊瑞雄
莊瑞雄
江永昌
江永昌
連署人
鄭寶清
鄭寶清
劉世芳
劉世芳
洪宗熠
洪宗熠
蔡培慧
蔡培慧
趙正宇
趙正宇
羅致政
羅致政
余宛如
余宛如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黃秀芳
黃秀芳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陳瑩
陳瑩
郭正亮
郭正亮
鍾孔炤
鍾孔炤
李俊俋
李俊俋
邱志偉
邱志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於三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規定而肇事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如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一、依據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再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二、由於許多違規情節較輕之汽車駕駛人誤以為可僥倖逃脫免受警網追查,而違法情節較重者更易為逃避刑罰或高額罰鍰而竭力逃脫,依警政署統計,近年平均每年不服或抗拒取締案件高達約一萬件,猶如上萬輛汽車於道路上危險駕駛,往往造成駕駛人、執勤警察,或無辜路人不幸之傷亡或財物之損失難以彌補。爰衡酌本條例第四十三條對汽車危險駕駛人之罰則,除罰鍰外再處以吊扣或吊銷汽車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