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柯志恩
柯志恩
連署人
李彥秀
李彥秀
江啟臣
江啟臣
林麗蟬
林麗蟬
陳學聖
陳學聖
曾銘宗
曾銘宗
王育敏
王育敏
蔣乃辛
蔣乃辛
賴士葆
賴士葆
陳宜民
陳宜民
許淑華
許淑華
吳志揚
吳志揚
張麗善
張麗善
楊鎮浯
楊鎮浯
林為洲
林為洲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超明
陳超明
許毓仁
許毓仁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住宅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四條 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考量其租住對象之身心狀況、家庭組成及其他必要條件,提供適宜之設施或設備,及必要之社會福利服務。 主管機關或民間新建之社會住宅,應設有至少百分之十以上比率之無障礙房型,優先開放有需要者申請。 第一項設施、設備及社會福利服務協助之項目,第二項無障礙房型之標準及申請資格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四條 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考量其租住對象之身心狀況、家庭組成及其他必要條件,提供適宜之設施或設備,及必要之社會福利服務。 前項設施、設備及社會福利服務協助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依照內政部資料指出社會住宅中經濟或社會弱勢入住比率為台北市60.1%、新北市為30%、高雄市為41%、新竹市為54.34%、嘉義市為87%。經濟或社會弱勢入住比社會住宅比例普遍偏高。 二、行政院核定之「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已經將「通用無障礙設計」納入地方政府執行原則,爰提案保障新建的社會住宅應設有百分之十以上比率之無障礙房型,優先提供有需要者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