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黃昭順
黃昭順
曾銘宗
曾銘宗
許淑華
許淑華
陳超明
陳超明
顏寬恒
顏寬恒
江啟臣
江啟臣
吳志揚
吳志揚
呂玉玲
呂玉玲
許毓仁
許毓仁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徐榛蔚
徐榛蔚
張麗善
張麗善
林麗蟬
林麗蟬
柯志恩
柯志恩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戶籍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條 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或其他指定處所。 矯正機關收容人有前項情形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遷至矯正機關,不受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戶政事務所接收收容人出矯正機關通報後,應查實並由收容人居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第一項所稱指定處所,由地方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覓地分散設置。 第五十條 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矯正機關收容人有前項情形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遷至矯正機關,不受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戶政事務所接收收容人出矯正機關通報後,應查實並由收容人居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一、為避免逕遷戶影響戶政事務所所在村里的基層選舉,建議在第一項條文中加入「或其他指定處所」,以分散原一律遷至戶政事務所,可能影響基層選舉的弊病。 二、增列第四項,將指定處所,全權交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權責覓地設置,以達分散逕遷戶,及避免影響基層選舉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