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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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大學修讀碩士學位之學生,修滿碩士學位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並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 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類碩士班,其學生碩士論文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各該類科之認定基準,由各大學定之。 碩士班屬專業實務者,其學生碩士論文得以專業實務報告代替;專業實務之認定基準,由各大學定之,並提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 第六條 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 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其論文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校長遴聘之。 |
一、第一項增列「符合畢業條件」之規定,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條說明二,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鑒於體育類碩士班亦屬專業領域碩士班,並參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代替專門著作之類型包含作品、成就證明,且作品包括創作、展演等類型,爰修正第二項。另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藝術類、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由各大學依其主要研究領域自行認定。」移至本項後段規定,並酌作修正。
三、經參酌九個國家(地區)之碩士學位授予制度發現,英國、澳洲、美國、加拿大碩士學位分成學術導向及專業導向已行之有年,法國、日本及德國除原有之學術導向外,亦已新增專業性碩士學位。專業實務取向一般除包括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等研究所碩士班外,美國多數州(如麻州、緬因州、新罕布夏州、羅德島州、佛蒙特州、紐約州等)亦授權由各大學依「研究領域」自行認定,其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研究報告,或以研究專題或短篇論文等代替學術性碩士論文,而非以學生所屬學院(系所、學位學程)逕為判斷是否係屬專業實務取向之準據。另以國內現況觀之,專業學院(如商管、法律、建築相關系所)及研究主題涉及專利申請等論文,均強調研究內容之專業實務性,考量國內外碩士班階段人才培育目標之多元性與相關措施,及提升我國碩士班教育學用合一,培養學生創新研究之能力及專業技術,爰增列第三項,定明學生得以專業實務報告取代學術性碩士論文,且專業實務之認定應有全校一致性之基準,非由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等自行認定,以確保學位授予之品質,爰定明應提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四、現行第三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一項,爰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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