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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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其駕駛人與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 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
一、有鑑於國道一年來相繼發生蝶戀花遊覽車、阿羅哈客運撞擊護欄意外,由於死者皆是因為未繫安全帶,被拋出車外造成嚴重傷亡事件。據美國一項調查,後排乘客不繫安全帶的比例為46.9%,而在這46.9%中,若發生交通事故,不繫安全帶之乘客受致命傷害的機率為34.6%,而繫安全帶的乘客只有14.9%。台灣車禍統計資料也顯示,未繫安全帶的受傷死亡率為4.58%,有繫安全帶的受傷死亡率僅1.29%,相差達3.6倍。中國調查數據顯示:在高速車禍中,繫安全帶者生還的機率提高60%;發生正面撞車時,繫安全帶可使死亡率減少57%;側面撞車時可減少死亡率44%;翻車時可減少死亡率80%。
二、這次阿羅哈客運撞擊護欄意外事件,死亡者都是未繫安全帶的乘客,兒戲安全帶駕駛與乘客都儘是受傷,因此再次證明有繫安全帶,確實可提高乘客的安全保障。
三、為避免蝶戀花遊覽車、阿羅哈客運撞擊護欄造稱翻覆意外,致使車上乘客因未繫安全帶,而彈飛車外,造成嚴重傷亡之憾事再次發生,爰修正第二項,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其駕駛人與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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