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王惠美
王惠美
楊鎮浯
楊鎮浯
呂玉玲
呂玉玲
吳志揚
吳志揚
林麗蟬
林麗蟬
陳超明
陳超明
盧秀燕
盧秀燕
賴士葆
賴士葆
蔣乃辛
蔣乃辛
許毓仁
許毓仁
費鴻泰
費鴻泰
張麗善
張麗善
柯志恩
柯志恩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供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騎樓走廊、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給水、鹽業、宗教、醫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等所使用之土地,及原住民保留地、重劃、墾荒、改良土地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得予適當之減免;減免標準與程序,由行政院定之。 第二十五條 供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騎樓走廊、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給水、鹽業、宗教、醫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等所使用之土地,及重劃、墾荒、改良土地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得予適當之減免;減免標準與程序,由行政院定之。
一、原住民保留地在土地利用及移轉的情形與一般土地利用與管制有別,故其地價稅或田賦之課徵,尚不得與普通土地同一而語,與平等原則有違。 二、基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規定,國家對於原住民族之經濟土地應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對於原住民族土地之經濟效益保障,乃憲法明文之規定。 三、原住民保留地即屬於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所稱原住民族之經濟土地,故對於原住民保留地應促進其發展,然現行原住民保留地卻因交易對象僅限於原住民間,且土地利用之用途也有相關規定對期限制,其土地經濟價值遠不及一般土地,因此,為落實憲法保障原住民族之精神,應將原住民保留地列為減免地價稅及田賦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