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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為阮語豔君為請求力補現今司法之不足,再審制度只「局部保障已裁決」,並限「足認受有罪判決之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原罪名的判決」,才可提起再審,實不足保障司法公平性,建議修正再審條件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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