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麗善
張麗善
連署人
徐志榮
徐志榮
林為洲
林為洲
顏寬恒
顏寬恒
黃昭順
黃昭順
呂玉玲
呂玉玲
曾銘宗
曾銘宗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宜民
陳宜民
徐榛蔚
徐榛蔚
陳超明
陳超明
許毓仁
許毓仁
李彥秀
李彥秀
林德福
林德福
楊鎮浯
楊鎮浯
馬文君
馬文君
柯志恩
柯志恩
羅明才
羅明才
許淑華
許淑華
蔣乃辛
蔣乃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從事經銷與商標授權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業經營者。 第八條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業經營者。
增列與商標授權文字入內,使從事經銷與商標授權之企業經營者對其商品與提供服務連帶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