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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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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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等級及類科: 一、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師。 二、普通考試:消防設備士。 | 第二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等級及類科: 一、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師。 二、普通考試:消防設備士。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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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 第三條 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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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 第四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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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刪除) | 本條刪除。 |
| 第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類科考試。 | 第六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各該類考試。 |
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作為消極應考資格,以資周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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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及試題題型依附表二之規定辦理。 | 第七條 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及試題題型依附表二之規定辦理。 |
條次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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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 第八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
一、條次變更。
二、齊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則體例,本條第一項第三款「影印本」修正為「影本」、「或僑居地」修正為「或外交部或僑居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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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 第九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
條次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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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本考試消防設備師類科筆試,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六十分為錄取標準。但錄取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者,以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十且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五十分者為錄取。 本考試消防設備士類科筆試,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六十分為錄取標準。但錄取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者,以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十六且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五十分者為錄取。 前二項人數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 第十條 本考試筆試及格方式,消防設備師以錄取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為及格,消防設備士以錄取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為及格。 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六若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並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六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其及格標準,最後一名有數人同分,均予錄取。 本考試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一、條次變更。
二、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六條,增列第二項及格方式「得擇一採行或併用」規定;基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目的係在於衡鑑基本執業資格,其及格方式應以總成績達一般考試評量所認定之及格標準(百分制六十分)即予及格,惟為維持不同年度考試之信度,避免考試及格率落差過大,併以該次考試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作為調節基準。另為確保及格人員之專業素質,仍應設定考試總成績百分制五十分作為最低及格標準。是以,將本考試錄取方式由原以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錄取,修正為併用總成績滿六十分與以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錄取,惟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仍不予錄取。
三、本考試筆試通過後,須再經專業訓練期滿並成績及格,方取得考試及格證書,故修正本條有關「及格」用字為「錄取」,並調整各項條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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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刪除) | 本條刪除。 |
| 第十條 本考試筆試錄取人員,須經專業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但具有內政部核發之消防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證明文件者,免除訓練。 前項訓練,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十二條 本考試筆試及格之錄取人員,須經專業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但具有內政部核發之消防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證明文件者,免除訓練。 前項訓練,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九條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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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或委託內政部辦理。 |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因屬典試法規範事項,依法舉行之國家考試,其典試事項自應適用典試法之規定。 |
| 第十四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 |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因屬典試法規範事項,依法舉行之國家考試,其典試事項自應適用典試法之規定。 |
| 第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 施行。 |
條次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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