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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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專科以上學校為辦理職業準備教育,得與產業合作開設專班。 專科以上學校、合作產業及學生應訂定書面契約,明定學生權益保障之相關事項。 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第一項專班之授課師資、課程設計、辦理方式、學分採計、職場實習及輔導等事項,由專科以上學校擬訂實施計畫,併同第二項之書面契約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第一項專班之學生於職場實習時,準用勞動基準法第八章技術生專章之規定。 | 第十七條 專科以上學校為辦理職業準備教育,得與產業合作開設專班。 前項專班之授課師資、課程設計、辦理方式、學分採計、職場實習及輔導等事項,由專科以上學校擬訂實施計畫,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原第二項移列第四項,學校除擬定實施計畫外,應連同學校、合作產業及學生所訂定之書面契約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以保障學生之相關權益。
三、新增第二項,為保障學生於產學合作專班之勞動權益,避免受到合作產業不平等對待,爰規範學校、合作產業及學生應訂定書面契約,該契約應明定與學生權益有關之事項。
四、新增第三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保障學生權益。
五、新增第五項,上述「專班」學生的職場實習雖名為「實習」,但實際上係從事勞務給付者,亦應保障其勞動條件與環境,爰規範其準用勞基法第八章技術生專章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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