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運鵬
鄭運鵬
連署人
吳秉叡
吳秉叡
陳素月
陳素月
何欣純
何欣純
陳曼麗
陳曼麗
江永昌
江永昌
洪慈庸
洪慈庸
鍾孔炤
鍾孔炤
趙正宇
趙正宇
姚文智
姚文智
李昆澤
李昆澤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劉櫂豪
劉櫂豪
李麗芬
李麗芬
羅致政
羅致政
蕭美琴
蕭美琴
邱泰源
邱泰源
王榮璋
王榮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之一 公務員除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類政務人員外,於其離職後二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前項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類政務人員,於離職後二年內,不得就與離職前五年內原掌理之業務有監督或管理之事項,為自己或他人利益,直接或間接與原任職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接洽或處理相關業務。 第十四條之一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一、離職後兼職之限制時間由三年縮短為二年。 二、基於防範常任文官利用在職其期間預謀後路,常任文官或有常任文官資歷之政務官仍維持職務禁止之規定,而來自民間無退休保障之政務官採取行為禁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