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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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五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下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管理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 十一、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二、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三、其他。 | 第七十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
為擴大保障勞工權益,以利主管機關管理,凡僱用勞工人數在五人以上者,應將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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