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連署人
許毓仁
許毓仁
張麗善
張麗善
盧秀燕
盧秀燕
王惠美
王惠美
林麗蟬
林麗蟬
許淑華
許淑華
蔣乃辛
蔣乃辛
陳超明
陳超明
呂玉玲
呂玉玲
黃昭順
黃昭順
徐志榮
徐志榮
陳宜民
陳宜民
江啟臣
江啟臣
顏寬恒
顏寬恒
羅明才
羅明才
柯志恩
柯志恩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五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下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管理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 十一、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二、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三、其他。 第七十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為擴大保障勞工權益,以利主管機關管理,凡僱用勞工人數在五人以上者,應將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