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連署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陳超明
陳超明
江啟臣
江啟臣
盧秀燕
盧秀燕
柯志恩
柯志恩
蔣萬安
蔣萬安
林麗蟬
林麗蟬
張麗善
張麗善
徐志榮
徐志榮
顏寬恒
顏寬恒
許毓仁
許毓仁
許淑華
許淑華
呂玉玲
呂玉玲
黃昭順
黃昭順
王惠美
王惠美
陳宜民
陳宜民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年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本法施行前,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第一項被保險人失蹤滿六個月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 第七條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本法施行前,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參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三條內容,明定保險對象不得參加本保險之消極資格。被保險人失蹤之處理程序,應另於施行細則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