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連署人
盧秀燕
盧秀燕
蔣乃辛
蔣乃辛
黃昭順
黃昭順
陳超明
陳超明
江啟臣
江啟臣
柯志恩
柯志恩
蔣萬安
蔣萬安
林麗蟬
林麗蟬
張麗善
張麗善
徐志榮
徐志榮
顏寬恒
顏寬恒
許毓仁
許毓仁
許淑華
許淑華
呂玉玲
呂玉玲
陳宜民
陳宜民
羅明才
羅明才
王惠美
王惠美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消防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謊報火警、災害或緊急救護者。 二、無故撥火警電話者。 三、不聽從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所為之處置者。 四、拒絕依第三十一條所為調度、運用者。 五、妨礙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設備之使用者。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謊報火警者。 二、無故撥火警電話者。 三、不聽從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所為之處置者。 四、拒絕依第三十一條所為調度、運用者。 五、妨礙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設備之使用者。
搶救災害與緊急救護屬於消防單位出勤任務之一,消防救災救護資源有限,119電話乃提供民眾於發生緊急案件時求助用,亂打119電話,不僅浪費救災救護資源,將會影響真正需要援助的民眾,當有其他災害或緊急救護案件發生時,可能嚴重影響救災人力調度。 為避免消防救災救護資源遭到不當利用,謊報災害或緊急救護者應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