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超明
陳超明
徐志榮
徐志榮
連署人
王育敏
王育敏
陳宜民
陳宜民
呂玉玲
呂玉玲
黃昭順
黃昭順
孔文吉
孔文吉
蔣乃辛
蔣乃辛
陳雪生
陳雪生
柯志恩
柯志恩
張麗善
張麗善
許毓仁
許毓仁
吳志揚
吳志揚
馬文君
馬文君
許淑華
許淑華
徐榛蔚
徐榛蔚
羅明才
羅明才
林麗蟬
林麗蟬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曾銘宗
曾銘宗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八條之一 為獎勵私人或團體長期造林,政府應設置造林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由水權費提撥。 二、非都市土地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 三、違反本法之罰鍰。 四、水資源開發計畫工程費之提撥。 五、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六、捐贈。 七、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水權費及第四款水資源開發計畫工程費之提撥比例,由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款回饋金應於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時通知繳交,其繳交義務人、計算方式、繳交時間、期限與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四十八條之一 為獎勵私人或團體長期造林,政府應設置造林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由水權費提撥。 二、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 三、違反本法之罰鍰。 四、水資源開發計畫工程費之提撥。 五、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六、捐贈。 七、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水權費及第四款水資源開發計畫工程費之提撥比例,由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款回饋金應於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時通知繳交,其繳交義務人、計算方式、繳交時間、期限與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民國八十七年政府修訂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為因應長期造林設置造林基金,明定基金來源,其中之一即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 二、然而台灣屬多山地形,許多縣市鄉鎮所屬之地帶並非均為平地,甚至多屬山坡地形,縱使被劃設為都市計畫區內,所有合法開發行為仍必須繳交回饋金予造林基金。 三、探究法律定義,劃設為都市計畫區,即表示在一定地區內針對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規劃之用,有別於為鄉村、森林、國家公園、河川、海域、特定專用等使用之非都市土地。 四、既已劃設為都市計畫之土地,即是用於上述計畫之開發與發展之用,與作為森林復育、保育之非都市土地目的截然不同,因此要求都市計畫區內土地也必須繳交開發回饋金,顯與當初本法之立法初衷不合。 五、爰此,修訂「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為「非都市土地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以臻法令之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