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超明
陳超明
連署人
陳學聖
陳學聖
孔文吉
孔文吉
吳志揚
吳志揚
蔣乃辛
蔣乃辛
徐榛蔚
徐榛蔚
呂玉玲
呂玉玲
陳雪生
陳雪生
黃昭順
黃昭順
陳宜民
陳宜民
林麗蟬
林麗蟬
徐志榮
徐志榮
王育敏
王育敏
馬文君
馬文君
柯志恩
柯志恩
羅明才
羅明才
許毓仁
許毓仁
張麗善
張麗善
許淑華
許淑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二條 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不論係初始編定或嗣後用地變更而附屬於開發基地而編定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下列規定者,亦同: 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三、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四、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五、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用地、儲水池、農用溫室、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用地,仍徵收田賦。 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田賦。 第二十二條 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左列規定者,亦同: 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三、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四、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五、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用地、儲水池、農用溫室、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用地,仍徵收田賦。 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田賦。
嗣後編定的情形,有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得規劃配設農業專用區,供原土地所有權人以其已領之現金地價補償費數額申請折算配售土地,作為農業耕作使用。」;另有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壹、總編第19「列為不可開發區及保育區者,應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嗣後不得再申請開發,亦不得列為其它開發申請案件之開發基地。」。 不論其為初始編定或嗣後編定為農業用地者,只要其依編定後作農業使用,即符合適用課徵田賦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