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余宛如
余宛如
連署人
黃秀芳
黃秀芳
蔡易餘
蔡易餘
江永昌
江永昌
劉世芳
劉世芳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郭正亮
郭正亮
鍾佳濱
鍾佳濱
吳焜裕
吳焜裕
鄭寶清
鄭寶清
姚文智
姚文智
吳玉琴
吳玉琴
蘇巧慧
蘇巧慧
莊瑞雄
莊瑞雄
陳曼麗
陳曼麗
陳瑩
陳瑩
邱泰源
邱泰源
林岱樺
林岱樺
段宜康
段宜康
李昆澤
李昆澤
蘇治芬
蘇治芬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商業團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同一區域內之同類商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原則。但二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同業公會,其名稱不得相同。 第九條 同一區域內之同類商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者,不在此限。
一、維持第九條之一區一會規定,將限縮人民於同區同級另立公會之權利,形成政府法規所明定之行政壟斷。同區同級公會之市場邊界一旦封閉,將無法透過競爭,增進會員之權益、制衡公會之權力。法規應尊重人民結社自由,不宜以公會代表性、單一溝通管道等行政考量為由,強加限縮人民之結社自由。 二、且同法之業必歸會原則難以鬆綁,形成「公會會員資格」的強制需求。若再以一區一會規定限制供給,則「公會會員資格」之市場競爭、價格訊號將完全癱瘓。上述之104年修正令既已鬆綁會費管制,就應導入競爭機制,以維持價格訊號正常運作。斷無僅鬆綁會費管制,卻維持一區一會行政壟斷之理。 三、爰提案修正商業團體法第九條,規定同一區域內之同類商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原則。但二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同業公會,其名稱不得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