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余宛如
余宛如
連署人
黃秀芳
黃秀芳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姚文智
姚文智
吳焜裕
吳焜裕
劉世芳
劉世芳
蔡易餘
蔡易餘
鍾佳濱
鍾佳濱
郭正亮
郭正亮
江永昌
江永昌
陳瑩
陳瑩
莊瑞雄
莊瑞雄
鄭寶清
鄭寶清
陳曼麗
陳曼麗
吳玉琴
吳玉琴
邱泰源
邱泰源
蘇巧慧
蘇巧慧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七條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諮詢服務旅行業核定之。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第二十七條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業核定之。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一、我國旅行業相關規範由來已久,蓋因旅遊業素有代收代付代辦的營業模式,易有信用擴張、侵犯隱私問題,為保障相關交易者權益、確實追究業者責任,故對業者信用要求較高。爰此,歷來設有資本額及保證金門檻限制,尤其涉及國外旅遊,門檻要求更高。 二、在數位科技和全球化發展下,外國遊客不透過旅行社代購住宿交通,直接與店家交易的狀況越來越普及。另一方面,外國遊客期待能深入當地文化、豐富旅遊體驗的需求與日俱增。爰有青年返鄉創業者,把重點擺在旅遊體驗的加值服務,而無意於賺取代購差價和代辦服務費。 三、受限於現行規範,為外國遊客提供旅遊諮詢及遊程規劃服務,必須取得甲種旅行社之資格。其資本額及保證金門檻,對青年返鄉創業者而言高不可攀。然資本額及保證金門檻,其用意在旅行業既有代收代付代辦的營業模式,需要確保業者信用。青創業者倘不涉及代收代付代辦的營業模式,僅涉及遊程規劃和旅遊諮詢服務,以既有甲種國際旅行社的資本額來要求、徵信,就顯得大而無當。 四、有鑑於數位科技和全球化發展,帶動旅行社經營業態變化。有必要在既有綜合、甲種、乙種旅行社之外,新增一類。在限縮業務範圍,確保不涉及代收代付代辦的同時,降低資本額及保證金等相關徵信門檻,以利創業者能面向國際遊客、深化旅遊服務。 五、爰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七條修正條文,新增諮詢服務旅行業,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並規範其營業範圍及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