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五條、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經核准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學歷學校。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役男返國停留期限屆滿,須延期出境者,依下列規定向移民署辦理,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一、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檢附就醫醫院診斷書及相關證明者。 二、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者。 役齡前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香港或澳門就學之役男,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經核准出境香港或澳門就學者,亦同。 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六款經核准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男,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或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赴大陸地區,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申請再出境,應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並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五條 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經核准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學歷學校。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役男返國停留期限屆滿,須延期出境者,依下列規定向移民署辦理,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一、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檢附就醫醫院診斷書及相關證明者。 二、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者。 役齡前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香港或澳門就學之役男,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經核准出境香港或澳門就學者,亦同。 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六款經核准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男,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或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赴大陸地區,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申請再出境,應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並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因應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業於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修正,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施行,機關名稱修正為內政部移民署,爰第一項敘文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第八條 役男出境期限屆滿,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未能如期返國須延期者,應檢附經驗證之當地就醫醫院診斷書及相關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延期返國,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申請延期返國期限,每次不得逾二個月,延期期限屆滿,延期原因繼續存在者,應出具經驗證之最近診療及相關證明,重新申請延期返國。 在遠洋作業漁船工作之役男,未能如期返國須延期者,由船東檢具相關證明,並出具保證書經轄區漁會證明後,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延期返國,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延期期限至列入徵集梯次時止。但最長不得逾年滿二十四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審核通過參與中央政府機關專案計畫之役男,經核准出境,未能如期完成專案計畫返國須延期者,應由專案計畫機關檢具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延期返國,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延期期限累計最長不得逾三年,並不得逾年滿三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八條 役男出境期限屆滿,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未能如期返國須延期者,應檢附經驗證之當地就醫醫院診斷書及相關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延期返國,由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申請延期返國期限,每次不得逾二個月,延期期限屆滿,延期原因繼續存在者,應出具經驗證之最近診療及相關證明,重新申請延期返國。 現任駐外外交人員之子,隨父或母出境而就學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延期返國,每次不得逾三年;其就學年齡、返國停留期限與延期出境,依第五條規定辦理。駐香港或澳門人員之子,準用之。 在遠洋作業漁船工作之役男,未能如期返國須延期者,由船東檢具相關證明,並出具保證書經轄區漁會證明後,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延期返國,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延期期限至列入徵集梯次時止。但最長不得逾年滿二十四歲之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本辦法部分條文於一百零三年八月四日配合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修正發布,放寬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出境至國外或大陸地區之就學年齡,現行第二項現任駐外外交人員之子,隨父或母出境而就學申請延期返國相關規定,得比照一般役男申請出境、及再出境就學規定辦理,已無重複規範之必要,爰予刪除。 二、現行第三項移列至第二項。 三、為配合教育部推動「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之「青年體驗學習計畫」,規劃高級中等學校應屆畢業生自行提出企劃,包含國內外志願服務、壯遊、達人見習或其他符合體驗學習精神之內容,鼓勵其進行學習及國際體驗,拓展多元學習面向,並慮及其他中央政府機關亦有專案計畫選派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出境,因應役男出境延期返國所需,爰增列第三項規定,以符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