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俊憲
林俊憲
連署人
吳玉琴
吳玉琴
葉宜津
葉宜津
蔡易餘
蔡易餘
邱議瑩
邱議瑩
蘇巧慧
蘇巧慧
李麗芬
李麗芬
蔡培慧
蔡培慧
李昆澤
李昆澤
周春米
周春米
李俊俋
李俊俋
蕭美琴
蕭美琴
何欣純
何欣純
吳琪銘
吳琪銘
羅致政
羅致政
鄭運鵬
鄭運鵬
蘇震清
蘇震清
陳素月
陳素月
余宛如
余宛如
吳焜裕
吳焜裕
林淑芬
林淑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六條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其選舉區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以其行政區域為選舉區,並得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其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並得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平埔原住民或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 二、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各依其行政區域為選舉區。 前項第一款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按行政區域劃分之選舉區,其應選名額之計算所依據之人口數,應扣除原住民人口數。 第三十六條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其選舉區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以其行政區域為選舉區,並得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其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並得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或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 二、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各依其行政區域為選舉區。 前項第一款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按行政區域劃分之選舉區,其應選名額之計算所依據之人口數,應扣除原住民人口數。
一、本條修正。 二、為落實歷史正義,肯認民族自決及自我認同之原則,正視平埔原住民族群二十多年正名之訴求,貫徹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於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下,於原住民身分法中明定「平埔原住民」之身分。而為搭配原住民身分法之修正,對於平埔原住民身分之正名,保障臺灣原有住民之身分及權益。相關單位應依其客觀需求,盤點現有資源,設定期程逐項檢討,修正相關法規,逐步回復平埔原住民族權利。 三、又憲法第十七條所保障之人民參政權,於平埔原住民正名後應為首要回復之權利,參政權之行使將有助於後續其他資源之妥善安排及權利之有力爭取,故自應以參政權為優先訂立之民族權利。此外,平埔原住民參政權之設定,應與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相同,爰搭配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一同修正,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將平埔原住民之選區劃分明定入法。
第六十八條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其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應將婦女候選人所得選舉票單獨計算,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其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但無婦女候選人者,不在此限: 一、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在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劃分選舉區時,各該選舉區開票結果,婦女當選人不足各該選舉區規定名額時,應將該選舉區未當選婦女候選人所得票數,單獨計算,以得票較多之婦女候選人,依序當選。 二、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及平埔原住民直轄市議員、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及平埔原住民縣(市)議員、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婦女當選人不足規定名額時,應將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選舉區未當選婦女候選人所得票數單獨計算,相互比較,以得票數較多之婦女候選人於其選舉區之當選名額中依序當選。 第六十八條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其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應將婦女候選人所得選舉票單獨計算,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其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但無婦女候選人者,不在此限: 一、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在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劃分選舉區時,各該選舉區開票結果,婦女當選人不足各該選舉區規定名額時,應將該選舉區未當選婦女候選人所得票數,單獨計算,以得票較多之婦女候選人,依序當選。 二、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直轄市議員、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縣(市)議員、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婦女當選人不足規定名額時,應將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選舉區未當選婦女候選人所得票數單獨計算,相互比較,以得票數較多之婦女候選人於其選舉區之當選名額中依序當選。
一、本條修正。 二、搭配第三十六條選舉區劃分之修正,對於婦女之保障名額理應隨同修正,保障平埔原住民女性參政之權利,以達憲法第十七條參政權蘊含實質保障之目的,爰修正本條第二款之規定,併同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第六項一併修正,始得完善規範原住民族婦女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