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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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之一 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斟酌地方農業經營需要,訂定農業用地上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之審查規範。 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 前項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種類、興建面積與高度、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本條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實際具有農業設施附屬綠能設施,且已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以及經濟部能源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函,並實際從事農業經營者,原核定機關應輔導依核定計畫內容使用或允許變更計畫內容,不得逕行廢止其許可。 對於農民需求較多且可提高農業經營附加價值之農業設施,主管機關得訂定農業設施標準圖樣。採用該圖樣於農業用地施設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廠承建。 | 第八條之一 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斟酌地方農業經營需要,訂定農業用地上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之審查規範。 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 前項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種類、興建面積與高度、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對於農民需求較多且可提高農業經營附加價值之農業設施,主管機關得訂定農業設施標準圖樣。採用該圖樣於農業用地施設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廠承建。 |
一、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2013年10月9日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始增訂第八章綠能設施之相關規範,作為允許農業結合太陽光電之法源依據。因此,民間眾多太陽光電系統廠商及紛紛推出農業設施附屬綠能設施規劃,並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以及經濟部能源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函在案。
二、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嗣於2015年起陸續以函文要求相關主管機關應加強農業設施附屬綠能設施之審查標準。除與先前審查流程不同,更實質上對原先毋庸申請容許使用之附屬綠能設施進行審查,並以之廢止其農業設施許可,使廠商將面臨電表遭拆、銀根被抽等連鎖反應,亦與發展再生能源政策目標有所扞格,對社會影響及衝擊甚鉅。
三、爰此,為落實我國再生能源之發展,保障民間投入太陽能發電之既有權益,特修正本條第四項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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