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明才
羅明才
連署人
呂玉玲
呂玉玲
馬文君
馬文君
楊鎮浯
楊鎮浯
林麗蟬
林麗蟬
林德福
林德福
江啟臣
江啟臣
曾銘宗
曾銘宗
孔文吉
孔文吉
許毓仁
許毓仁
張麗善
張麗善
徐志榮
徐志榮
盧秀燕
盧秀燕
黃昭順
黃昭順
王惠美
王惠美
許淑華
許淑華
陳宜民
陳宜民
陳雪生
陳雪生
蔣萬安
蔣萬安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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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乃辛
蔣乃辛
顏寬恒
顏寬恒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鄭天財Sra.Kac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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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利息所得。 五、租金收入。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刪除第一項第四款股利所得部分,餘做款次調整。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金融產業發展政策白皮書中提及:查國際主要證券市場,僅有我國對股利所得收取保費作為社會福利之用,該措施與國際輕稅費潮流背離,未來宜研議取消二代健保對股利所得收取補充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