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文化部為辦理人權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教育推廣等業務,特設國家人權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
本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 第二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威權統治時期相關人權檔案、史料、文物之典藏、研究、展示及教育推廣等業務。
二、白色恐怖綠島紀念園區、白色恐怖景美紀念園區經營管理業務;協助威權統治時期不義遺址之保存及活化。
三、協助當代人權理念實踐推廣之組織發展及國際交流。
四、其他有關人權歷史及文化教育事項。 |
一、本館之權限職掌。
二、第一款所定「威權統治時期」,係指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年四月三十日止之時期。
三、第二款所定「不義遺址」,係指威權統治時期,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 |
| 第三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
一、本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二、本條所稱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及副教授之資格聘任,係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
| 第四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規定首長及副首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館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
| 第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本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