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連署人
黃昭順
黃昭順
顏寬恒
顏寬恒
陳宜民
陳宜民
馬文君
馬文君
賴士葆
賴士葆
江啟臣
江啟臣
徐榛蔚
徐榛蔚
張麗善
張麗善
費鴻泰
費鴻泰
許毓仁
許毓仁
呂玉玲
呂玉玲
吳志揚
吳志揚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蔣乃辛
蔣乃辛
王惠美
王惠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於接受緊急救護或就醫時,應向救護人員或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主管機關得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但實施調查時不得侵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隱私。 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救護隊及救護人員與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主管機關得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但實施調查時不得侵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隱私。 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
探究當初立法理由,感染者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目的在於保障醫事人員權益。 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業務時,存有接觸到病患血液、體液,或不慎遭使用過的針頭扎傷等風險,為保障救護人員權益,應比照醫事人員,納入被告知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