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六條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下: 一、士官與除役年齡同。 二、少尉、中尉十五年。 三、上尉二十年。 四、少校二十二年。 五、中校二十六年。 六、上校三十年。 七、少將五十七歲。 八、中將六十歲。 九、上將六十四歲。 前項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 一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不受第一項第九款之限制。 | 第六條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左: 一、士官與除役年齡同。 二、少尉、中尉十年。 三、上尉十五年。 四、少校二十年。 五、中校二十四年。 六、上校二十八年。 七、少將五十七歲。 八、中將六十歲。 九、上將六十四歲。 前項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 一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不受第一項第九款之限制。 |
一、配合法制作業體例,修正第一項序言之「左」為「下」。
二、現行軍官服役最大年限或年齡相較公、教人員退休年齡為早;並考量國人餘命延長趨勢,在不影響部隊作戰任務及不產生人事壅塞之前提下,爰修正現行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三款尉級軍官最大服役年限規定,以確保上尉軍官取得退休俸權益,增加尉級軍官人力招募及留營誘因;並可延用軍中成熟人力、延後退撫基金支出時點,舒緩年金財務壓力之效益。
三、校級軍官最大服役年限相關規定配合修正延長2年,如修正條文第四款至第六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