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施義芳等19人擬具「營造業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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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營造業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保留) 第三十四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 營造業負責人知其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者,應通知其專任工程人員限期就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屆期未辭任者,應予解任。
委員施義芳等19人提案: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數十年來對於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存在法律上不確定因素,致主管機關對於其他業務之認可窄化解釋幾乎全部不允許,專任工程人員受聘之懲戒比比皆是,因此,應修正明定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兼任之業務或職務。 審查會: 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