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宜民
陳宜民
柯志恩
柯志恩
連署人
蔣乃辛
蔣乃辛
曾銘宗
曾銘宗
盧秀燕
盧秀燕
孔文吉
孔文吉
林麗蟬
林麗蟬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林德福
林德福
馬文君
馬文君
徐志榮
徐志榮
陳怡潔
陳怡潔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雪生
陳雪生
羅明才
羅明才
許毓仁
許毓仁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癌症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人民癌症預防、篩檢。 前項辦理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人民癌症篩檢。
全面推動早期癌症預防與篩檢,定期做癌症預防篩檢,有助於發現「癌前病變」的危險因子,早期治療即可降低死亡率、提高存活率。爰比照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三十三條,將癌症預防、篩檢辦理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