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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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之一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由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太陽光電模組用之玻璃,檢具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及工業主管機關之用途證明文件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免徵年限。 | |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國內太陽光電產業供應鏈,發展太陽光電能源,以達節能減碳目標,爰訂定第一項。
三、第二項授權行政院得視實際太陽光電產業推展情況,於前項五年期限內,延長租稅免徵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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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之六 自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 | |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配合行政院「空氣污染防制策略」期程,定明自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該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五萬元,以鼓勵消費者汰舊換新,減少空氣污染,改善空氣品質。
三、第二項授權訂定申請新車減徵貨物稅案件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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