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昶佐
林昶佐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黃秀芳
黃秀芳
呂孫綾
呂孫綾
黃偉哲
黃偉哲
王榮璋
王榮璋
蔡易餘
蔡易餘
陳其邁
陳其邁
邱泰源
邱泰源
吳思瑤
吳思瑤
段宜康
段宜康
吳玉琴
吳玉琴
許毓仁
許毓仁
洪慈庸
洪慈庸
徐永明
徐永明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四十條 (刪除) 第一百四十條 於公務員依法 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為保障人民論自由,故將此條刪除。 當事人言論若有損害到個人之權利,應回歸其適用法條。
第一百四十一條 (刪除) 第一百四十一條 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眾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為保障人民論自由,故將此條刪除。